您好,今日明帅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督察长是什么职务,督察长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1.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
2、督察长应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3、2.督察长的职责。
4、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其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5、督察长的主要职责包括:(1)重点关注基金销售、投资、信息披露、运营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是否存在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行为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重点关注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等。
6、(2)监督检查基金管理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重点关注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公司是否对各项业务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
7、(3)对基金管理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8、(4)关注基金管理公司员工的合规与风险意识,促进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及合规文化的形成。
9、(5)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10、(6)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的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11、(7)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存在问题时,及时告知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2、(8)发现基金及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况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3、3.督察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有3年以上监察稽核、风险管理或者证券、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业务工作经历,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记录。
14、督察长履行职责应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对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对与督察长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应当回避。
15、督察长不得屈从于任何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压力或者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不当影响,对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6、4.督察长不得有下列行为: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活动;对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作出虚假报告;利用履行职责之便牟取私利;滥用职权,干预基金及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公司利益的行为。
本文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小伙伴们会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