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责任”在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内容主要包括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强调的是各级党委(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意味着党委(党组)必须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整体工作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更是要亲自抓、负总责,其他成员也要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纪委的监督责任,则是指各级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承担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纪委要聚焦主业,突出主责,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同时,还要严肃查处腐败案件,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
“两个责任”的落实,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只有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切实担负起责任,才能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大合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