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是否需要签订试用合同的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对于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虽然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必须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的相关条款。如果只签订了试用合同,那么试用期的约定是无效的,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仅仅签订试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外,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更好地保障双方权益,避免因口头协议或未明确约定的事项产生纠纷。因此,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员工来说,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都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