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史上的明清时期,总督和巡抚都是重要的地方行政长官,但其职权和地位有所不同。要明确谁“大”,首先需要理解这两个职位的具体职责。
总督,全称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某处军务兼理粮饷,是清朝中央派驻地方的高级官员,主要负责一省或数省的军事和民政事务。总督的权力较大,不仅掌握着军事指挥权,还管理地方财政,拥有一定的司法权,可以说是集军政财三权于一身的重要官员。例如,两江总督管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直隶总督则管辖直隶(今河北)一省。
而巡抚,全称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某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主要负责一省的民政事务,包括税收、司法等,也具有一定的军事指挥权。不过,与总督相比,巡抚的权力相对较小,主要侧重于民事管理。
因此,从职权范围和影响力来看,总督的地位通常高于巡抚。在实际操作中,总督往往会对本辖区内的巡抚进行监督和指导。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某一省份仅设巡抚而不设总督时,巡抚则成为该省最高行政长官,此时其地位又显得尤为重要。